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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成30年以上符合条件可申报历史建筑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8-07-28  浏览次数:56
核心提示:  昨日,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。《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,自2018

   昨日,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。《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经本次会议表决通过,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  
 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、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张晓涛就条例作解读时表示,条例制定,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“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”的精神,结合多年来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具体实践,主要着眼于七个方面内容,条例共六十五条。
  
  “拆、改、留”变“留、改、拆”
  
  张晓涛说,条例将城市更新路径由“拆、改、留”变为“留、改、拆”。
  
  条例规定,未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区域,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,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,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建(构)筑物。
  
  张晓涛介绍,目前重庆主要的历史文化资源包括6个历史文化街区、20个主城区传统风貌区、1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、28个市级历史文化名镇、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、28个重庆历史文化名村、74个中国传统村落、25908处不可移动文物、176处历史建筑等。
  
  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强对重庆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,实现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有法可依,有利于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,维护历史文化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。
  
 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尽保护之责
  
  适用条例对象共七类。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,以及历史文化街区、传统风貌区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、保护、利用和管理,适用本条例。
  
  历史建筑在重庆比较普遍,它们都将被保护起来。条例明确,建成三十年以上,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,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(构)筑物,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申报历史建筑。
  
  条件包括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、渡口、索道、桥梁、隧道等建(构)筑物;能够反映重庆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,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山水环境地域特色;与重要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;建筑形体、空间、色彩、细部和装饰等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等。
  
  从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来看,条例明确了针对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费用和资金补助、规划手续的办理程序、迁移的条件和程序,不动产登记对历史建筑予以注明。
  
 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。条例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费用,确有困难的,可以向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,或者由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进行产权置换、收购,予以保护修缮。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,由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另行制定。
  
  历史建筑可作参观游览也可转让
  
  张晓涛介绍,条例对如何实现“活化利用”提出了四项措施。首先是保障原住居民的权益,“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,改善生产生活条件,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”,“制定保护规划、特色产业政策等,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。”
  
  关于做好业态策划和旅游规划,条例规定,区县政府应当“进行业态策划,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,控制商业开发,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、特色产品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”,对历史文化名镇等进行旅游开发的,相关部门“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”。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上,“鼓励通过政策引导、费用减免、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”。
  
  此外,条例明确历史建筑合理利用、合法交易的方式方法,“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,可以用作社区服务、文化展示、参观游览、公益办公等”,“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、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”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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